本報訊(實習生 鄧敏林 記者 顏開雲)夫妻倆離婚後,男方發現,前妻獨自去派出所把女兒的名字給改了。為此,他在網上投訴辦理改名手續的瀏陽淳口派出所,稱隨身碟未徵得自己同意,屬於違規辦理。當地警方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,改名辦理手續發生在去年底,按當時規定辦理並無不妥,但從今年3月開始,如再遇到類似事情,就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父母雙方當場簽名確認。
  投訴女兒改新成屋跟前妻姓我不知情
  章某是長沙縣人,其與吉某結婚並於2009年生下女兒章×萌,2013年11有巢氏房屋月12日協議離婚,女兒歸女方撫養。離婚後,章某發現,前妻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女兒戶口遷回其原籍瀏陽,同時在沒有徵得自己同意,將女兒章×萌的名字改為“吉×聰”。
  章某對此有些不滿,近日通過瀏陽市政府的網上信箱進行投訴,稱雖然女兒由前妻撫養,但自己仍是女兒的法定監護人,淳口派出所未獲得他同意替前妻辦理女兒的改名手續microSD,屬於違規行為。
  回覆今年3月房地產後改名按照新規
  瀏陽市公安局在網上回覆稱,2013年11月20日吉某以“離異女兒由母親撫養”為由向淳口派出所提出為女兒章×萌變更姓名的請求,提供的材料有:申請報告、戶口簿、身份證、離婚證等。根據《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》(湘公通(2008)46號)文件規定“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可以將子女姓名變更” ,淳口派出所於12月11日同意章×萌變更姓名,瀏陽市公安局人境大隊於5天后審批通過。
  瀏陽市公安局政工室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進一步解釋說,由於章×萌改名手續是去年底進行的,所以當時是按2008年湖南省公安廳發佈的《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》辦理的。不過,從今年3月1日起開始,新版《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》(湘公發〔2014〕2號)施行,父母由於離異或再婚等原因,子女姓名均可以變更,不過對於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,需由父母雙方(或法定監護人)提出書面申請,並當場簽名確認。  (原標題:前妻未經我同意,能給女兒改姓?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v08bvep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